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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國稅(National Taxes)

                           1、營利事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Profit Tax])


                                 以營利為目的進行活動的公司及其他法人


                                 外國公司在國內的經營單位

                                 (1)屬於所得稅法應計稅交易活動範圍,但向當地稅務局申請繳納

                                 利潤稅而不繳納所得稅,或(2)依據所得稅法透過自雇(self-


                                 employment activities)取得收入,或(3)即將從事自雇事業之自然

                     納稅者         人

                                 國家行政機構、國家銀行、地方政府機構、國家機構、宗教團體、

                                 政黨、工會、商會、藝術協會、消防協會、觀光局、體育協會、信


                                 託基金、基金會等,如進行商業活動,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

                                 非屬前揭定義之企業家,且其營利(profit)未被課徵稅賦者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規定,營業收入和費用的差額

                    計稅基礎         智財權增減值、金融資產增減值、應收帳款、未實現匯差、股息、

                                 分紅等


                                 10%(所得99.54萬歐元以下者)
                    稅率/稅額
                                 18%(所得超過99.54萬歐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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