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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2000年頒布的新外人投資法(The New Foreign Investment Act of 2000)是沙國

                  規範外人投資主要法令,2002年並增修外人投資法執行規定(Executive Rules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給予在沙國投資20年以上之外資企業較多彈性與優惠,

                  例如保障財產所有權、避免雙重課稅等。依據沙國政府2007年3月修正外人投資負

                  面表列清單(Negative List),內容包括:原油探勘、開採與生產、軍需用品之製造

                  及民用炸藥、爆裂物之生產等製造業,以及:對軍事、保安及偵查業、麥加及麥地


                  那兩城之不動產投資、與朝覲相關之觀光旅遊服務、勞務仲介服務業、不動產仲介

                  服務業、印刷與出版業(少數例外)、賣場/配銷零售業、陸空運輸、廣播電視業、

                  漁業、護理、接生、物理治療等特殊醫療及血液銀行業等13項服務業有所限制。

                       在此一新的投資法下,國外投資人可與沙國人合資經營或單獨擁有企業自

                  主權,並與本地企業適用相同的法律保障及獎勵措施,包括:


                       ■  擁有投資所需之100%不動產所有權;保護財產在未經法律程序下免於被

                            沒收

                       ■  資本與利得匯回本國不受任何限制;買賣外匯沒有管制

                       ■  可向沙烏地工業發展基金(Saud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und, SIDF)貸

                            款


                       ■  營業損失可無限期遞轉(至投資開始獲利之會計年度予以抵銷)

                       ■  保護免於雙重課稅

                       ■  外國投資人可對非沙烏地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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