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沙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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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四)得以自行外銷所產商品

                                外商公司所產製商品,其技術規格及生產製程均須符合沙國、中東區


                           域及國際間之通用規範,該投資法規適用於前來沙國投資之所有外商,

                           包括將於沙國投資之外國企業及已獲准投資,並已於沙國營運之外國企

                           業。

                                有意於沙國投資之外國公司,其董事長或企業負責人(投資事業之申

                           請名義人)須具備下列資格要件:擁有大學(或獨立學院)學歷、無刑


                           事或商業糾紛紀錄、在沙國或其他國家均無「尚未定讞之案件」、在沙國

                           或其他國家曾於相關事業領域中擔任領導職務至少10年、持有該外商公

                           司多數股份(hold majority stake in the company)。

                    (五)沙烏地於海外設立投資招商辦公室

                                為擴大吸引投資,沙烏地投資部分別於2019年及2021年宣布加強推動


                           招商計畫-Invest in Saudi,包括於海外設立11處投資招商辦公室,該部並

                           於2022年1月19日宣布,位於美國華盛頓、英國倫敦、中國大陸北京、新

                           加坡、日本東京、法國巴黎等6處辦公室已正式開放服務。

                                Invest in Saudi係沙烏地2030願景政策(Vision 2030)重要計畫之一,

                           旨在整合跨部會資源,共同將沙烏地發展為國際投資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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