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沙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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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沙國沒有個人所得稅(無論沙國或外籍人士);依據2004年通過的所得稅法


                  (Income Tax Law, 2004),外國公司在沙營業之營利所得必須按20%稅率課稅,惟

                  石油及天然氣公司生產相關公司,稅率為50%至85%,課徵對象包括根據沙烏地公

                  司法在沙國境內成立的公司,或係未設在沙烏地卻透過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從事營利活動的公司;由沙烏地籍或其他海灣國家人士獨資之

                  公司,以天課/宗交捐(zakat)取代所得稅;由沙烏地(或其他海灣國家)及非沙


                  烏地籍人士合資之公司,公司所得則依據沙籍及非沙籍持有人比例,分別課徵天課

                  /宗交捐及公司所得稅。稅務主管機關為宗教捐暨稅務及關務總局(Saudi Zakat,

                  Tax and Customs Authority, ZATCA)。

                       沙國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於石油及天然氣,為解財政壓力及因應國際能源價格

                  波動影響油氣收入,沙國已於2018年課徵加值稅(value-added tax,VAT),稅率為


                  5%,續於2020年7月1日起將VAT稅率提高至15%,使沙國歲入來自稅賦比例逐年增

                  加。

                       沙烏地政府規定雇主需為員工(含沙烏地籍及非沙籍)提撥社會保險金,由


                  沙烏地社會保險總局(General Organiz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GOSI)徵收。社

                  會保險提撥比例依據薪資計算,最低及最高薪資計算額分別為沙幣1,250里雅

                  (333美元)及4萬,000萬里雅(1萬2,000美元),惟雇主提撥比例則依據國籍區

                  分:雇主需為沙烏地籍員工向GOSI提撥社會保險比例為薪資12%、為非沙烏地籍

                  員工提撥比例為2%,相關提撥內容詳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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