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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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及投資獎勵措施



                    (一)資本投資鼓勵法(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Capital Investment):該法

                           包含兩個主要計畫:撥款計畫(Grant Program)和稅收優惠計畫(Tax


                           Benefit Program)。

                           1、撥款計畫:申請的公司必須是在以色列註冊的工業公司,具備出口

                                能力(25%的銷售額來自出口),公司設備位置必須位於國家指定國

                                家優先發展地區(National Priority Regions,包含北部加利利、約旦


                                河谷、南部Negev地區)、公司不得屬於服務業、農業(包含冷凍設

                                備)、礦業和天然氣產業,符合上述資格的獲准公司可獲得政府至多

                                不超過企業在固定資產(生產設備)的24%投資,以色列南部Negev

                                地區可額外多10%的補助。

                           2、稅收優惠計畫:如果企業被認定為「優先企業」(Priority Enterprise)


                                或「特別優先企業」(Special Priority Enterprise)則享有稅收優惠,

                                標準如下:

                                •  優先企業:出口額占年銷售額25%。

                                •  特別優先企業:全年總營收達到或超過10億以幣、合併資產負債

                                    表(combined balance sheet)達到或超過100億以幣。業務計畫至


                                    少包括以下內容之一:在三年期間投資在以色列中部地區至少8億

                                    以幣(約2億美元)的生產設備,或在國家指定之國家優先發展地

                                    區投資4億以幣(約1億美元)生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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