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海地
P. 46

(f) 投資:提供資產用於非立即性最終消費之生產、產業或服務活動

                                   者。

                             (g)優先投資:所有本投資法規範之獎勵性投資。

                             (h)優惠投資:所有本投資法所列對若干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之投資。


                             (i) 投資者:所有提供資源投入第(f)點所述之生產或服務活動之自

                                   然人或法人。

                             (j) 企業:從事生產或服務且財務獨立之經濟體及技術開發者。

                             (k)優惠產品:屬於優先生產產業及享有稅賦與關稅特殊優惠之產品。


                             (l) 收益:因投資行為衍生之利益、租金或利息(直接或間接報酬),

                                   以及所有來自轉讓所產生之價值。

                             (m)優惠收益:因優惠投資或優惠產品產生之收益。

                             (n)免稅區排除條款:為了再出口而利用保稅倉庫、國際轉運或免稅臨


                                   時輸入行為之廠商不適用免稅區優惠。

                  第6條:  本投資法適用於所有本國及外國投資。本投資法之優惠措施擴大適用於

                             有助於改善環境之企業。倘廠商生產過程對環境造成超過許可標準之不

                             利影響,則環境部及其他有關機構可據以建議取消本投資法賦予之優

                             惠。


                  第7條:  投資者享有進行憲法及法律允許之所有商業及投資行為,特別是下列權

                             利:

                             (a) 從事自己選擇之經濟活動。

                             (b)在遵守勞工法之條件下,徵聘及解僱所屬員工。

                             (c) 對生產之產品及服務進行商業化。


                             (d)自由地建立企業管理制度。

                             (e) 選擇其原料供應來源。

                             (f) 加入所有同業公會。




                    36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