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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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檢驗費之豁免。

                  第30條:  所謂農業投資包括:

                             (1)遠洋漁業。

                             (2)水產工業。


                             (3)畜牧工業。

                             (4)園藝工業(水果、蔬菜、裝飾及藥用植物、花卉、茶葉、香料

                                   等)。

                             (5)林木業。


                             以及其他經跨部會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之相關投資。

                  第31條:  農產企業、農業發展公司及農業合作社從事上述生產活動,除享有農業

                             法規及本投資法提供之優惠外,還享有以下優惠:

                             (1)從事企業生產及擴張所需進口設備、材料之關稅及財稅減免,包


                                   括:

                                   ˙曳引機、耕耘機、漁船及其他企業開發所需之交通工具。

                                   ˙種子、魚苗、肥料、殺蟲劑、植物、殺菌劑及其他與農業、畜

                                     牧業及漁業有關之材料。

                                   ˙釣魚線、漁網及其他漁業工具。


                                   ˙建造溫室之器具及材料、飼養家禽用之孵化器。

                                   ˙設備維修所需之工具及更換零件。

                                   ˙收成後所需之機械、工具及處理設備,譬如摘果機、脫榖機。

                                   ˙企業生產所需之包裝、保存設備。

                                   ˙企業生產所需之包裝、保存設備。


                             (2)工薪資支出及其他直接稅賦之減免,優惠期以15年為限。

                             (3)進口倉儲臨時輸入免稅。

                  第32條:  所謂手工藝業投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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