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海地
P. 47

附  錄







                  第8條:  政府不得任意干涉私人企業之活動,除非為防止違反現行法律及法規。

                             倘政府拒絕企業提出若干特殊待遇之申請,僅代表相關投資不適用該特

                             殊權利,企業自由不可受限制。


                  第9條:  除非憲法賦予保障,否則任何壟斷企業不得為了某個國營或私營企業之

                             利益而存在。

                  第10條:  國營、私營及外國企業皆在相同法律規範下進行競爭性經濟活動。

                  第11條:  海地投資者及外國投資者皆享有相同權利。居住在海地之外國投資者需


                             獲得居留許可。其他任何海地投資者未被要求之授權及執照,外國投資

                             者亦得免除。外國投資者與海地投資者依據相同費率表及規定繳納稅

                             捐。

                             外國投資者為執行企業主要目標所需而擁有不動產之權利與海地投資者

                             享有相同之保障。


                  第12條:  外國投資者清償債務不受任何限制或課稅。

                  第13條:  財產權受國家保護及保障。財產權之剝奪僅能因公務需要且依據市場價

                             格提供公正之補償後,始得行之。

                  第14條:  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及保障。所有觸犯仿冒罪行者將受法律懲處。

                  第15條:  外國及海地投資者受法律相同之保護。


                             對外國人士之司法判決可在海地執行,但需遵守民事程序法及海地參與

                             簽署之國際公約。

                  第16條:  外國投資者在海地投資期間提出民事訴訟,可免除「judicatum solvi」擔

                             保。

                  第17條:  除非與國家利益有關而受憲法及法律限制,否則所有自然人或法人所受


                             之保障不因國籍而異。

                             ˙自由處分個人財產、規劃生產及商業活動之權利。

                             ˙聘僱及解聘之自由。




                                                                                                  37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