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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投資法令:1995年8月3日由象國會通過,經總統頒布實施第95-620號投資法令
(Investment Code)。該法令適用所有本、外國投資人,各項規範清楚透明化,不
具任何歧視性,並透過象牙海岸投資促進中心的單一窗口以便簡化投資行政程序,
提供外人投資便利的工作平台。該法由於年久未修,為吸引投資,因此新政府在
2011年5月成立後決定大幅重新修訂,並於2012年6月7日完成修訂投資新法實施第
2012-487號投資法令,修正內容特別著重於給予投資者優惠措施的項目,並強化對
投資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保障。此外,投資新法亦明訂投資收入自由匯出象國的原
則,以及設立1個企業程序便捷中心。企業程序便捷中心職掌公司登記業務,可在
24小時內協助企業完成公司登記,審核流程將採取申報及許可2種制度並行。另投
資新法亦鼓勵投資當地原料加工事業,允許自行設立特別加工區。
二、投資申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投資申請規定
投資申請分為申報制及許可制兩種:
1、申報制(régime de la déclaration):除了金融、建築和公共工程業
外,其他所有在投資法第33條表列行業投資金額在2億西非法郎以下
者,向象牙海岸投資促進中心(CEPICI)申報後24小時內即可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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