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象牙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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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象國的基本稅制大致沿襲法國,除了本國的法令規定外,亦遵循西非經濟暨貨
幣聯盟(UEMOA)與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OWAS)的共同規範,如對外貿易
所適用的關稅即採用西非經濟暨貨幣聯盟(8個法語系國家)的共同關稅制度及對
外稅率(Tarif Extérieur Commun, TEC)。主要稅目分述如下:
(一)直接稅
1、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2008年5月起由原先的35%調降至25%;自由
業及非商業性活動者亦得適用。營業額未達100萬西非法郎,則課以
20%的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若企業營運虧損,則仍須課徵較低稅率
的所得稅,有下列兩種制度:
(1) 以營業額的0.5%計算,最低課徵金額200萬西非法郎,最高不超
過3,000萬西非法郎。
(2) 以營業額的2%計算課徵額。
2、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25%(單一稅率)
3、薪資所得稅:象牙海岸籍2.8%,外國籍12%,此部分係由雇主負擔。
另員工須自付的所得稅包括:薪資稅1.2%、社會安全捐6.3%、國家
捐5~10%、團結稅1%,均以薪資所得為基礎。另員工的其他所得,
依其總收入分為8個級距,須繳納0~60%的所得稅。
4、社會安全捐:雇主負擔員工的社會安全捐包括:
(1) 家庭補助費,薪資的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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