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象牙海岸
P. 41

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象國的基本稅制大致沿襲法國,除了本國的法令規定外,亦遵循西非經濟暨貨


                  幣聯盟(UEMOA)與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OWAS)的共同規範,如對外貿易

                  所適用的關稅即採用西非經濟暨貨幣聯盟(8個法語系國家)的共同關稅制度及對

                  外稅率(Tarif Extérieur Commun, TEC)。主要稅目分述如下:

                    (一)直接稅

                           1、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2008年5月起由原先的35%調降至25%;自由


                                業及非商業性活動者亦得適用。營業額未達100萬西非法郎,則課以

                                20%的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若企業營運虧損,則仍須課徵較低稅率

                                的所得稅,有下列兩種制度:

                              (1) 以營業額的0.5%計算,最低課徵金額200萬西非法郎,最高不超

                                    過3,000萬西非法郎。


                              (2) 以營業額的2%計算課徵額。

                           2、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25%(單一稅率)

                           3、薪資所得稅:象牙海岸籍2.8%,外國籍12%,此部分係由雇主負擔。

                                另員工須自付的所得稅包括:薪資稅1.2%、社會安全捐6.3%、國家

                                捐5~10%、團結稅1%,均以薪資所得為基礎。另員工的其他所得,


                                依其總收入分為8個級距,須繳納0~60%的所得稅。

                           4、社會安全捐:雇主負擔員工的社會安全捐包括:

                              (1) 家庭補助費,薪資的5.75%;




                                                                                                  31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