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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自2015年1月起,持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者可適用90天免簽方式入境史國。投資


                  人在設立公司後,須向史國內政部申請工作許可證(Entry Permit)後,即可自動

                  取得居留權,須檢附的資料包括醫療證明、公司證明、公司主管及股東人員名單、

                  公司章程、本國警察無犯罪證明、租約等資料。

                       至於外國人申請史國護照,規定甚為嚴格,除須有重大投資外,必須在史國居

                  住滿20年以上,經移民局開會審議,申請人並須放棄其本國護照。



                  二、聘用外籍員工



                       聘用外籍員工須向史國內政部移民局申請,雇主須就工作所需之人才於史國報

                  紙媒體刊登2週之廣告;如無適合之人才,雇主則提供報紙廣告、外籍員工之履歷

                  資料、其本國警察機關所出具之良民證,以及護照影印本及健康檢查表,向史國內


                  政部移民局申請,並繳納規費。目前工作證規費每兩年為2,400史鍰。上述申請手

                  續,可透過史國律師協助辦理。

                       依據前述程序,向史國內政部移民局申請工作證後,即自動取得臨時居留權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TRP);基本上,TRP兼具簽證/工作許可之功能。



                  三、子女教育



                       史國適合臺商子女就讀之學校,建議分別以下列小學及中學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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