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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按照阿聯現行法令規定,在阿聯設立公司或辦事處,需要有阿聯本國籍人士擔


                  任法定代理人(Sponsor,或稱保證人),要經營進出口業務或進行商業上之買賣行

                  為,則需取得商業執照(Commercial License)。在實務上,部分阿聯籍的合夥人事

                  實上並不出資,而僅是充任人頭,其應得之權利金(或股利)則事先於合資契約中

                  約定,一個較有勢力或人面較廣的阿聯籍法定代理人可對營運發揮正面影響。

                       阿聯已允許外資可100%持有公司,並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2020年阿


                  聯政府公布的外資可100%持有的商業經營項目有13類、122種。製造業方面的投資

                  金額須為300萬至1億迪拉姆,醫院及商場的投資金額須為1億迪拉姆,其他如建

                  築、工程、交通運輸、教育、牙科診所等亦有投資金額規定。

                       包含農業種植、糧食生產、畜牧養殖、林業、釀酒製造、紡織成衣製造、工業

                  化學產品生產、交通運輸生產製造、電腦科技產品製造及服務、醫療服務以及多種


                  商業服務等都在此新法令範圍內。不過石油及天然氣勘探、公用事業及運輸等特定

                  行業,以及國有產業仍繼續適用原有規定,未在開放之列。該規定雖然對外國投資

                  人是一大利多,但由於尚屬初期開放階段,許多負責外資投資申請作業基層人員並

                  不十分熟稔作法,加上投資金額不到200萬迪拉姆之中小型企業,或一般綜合貿易

                  性質之公司,亦不符合免當地擔保人之規定,因此外資在當地設立公司,須有當地


                  擔保人之制度,短中期內仍將持續存在。

                       如要避免法定代理人或合夥人的困擾,可在自由貿易區內設立公司或工廠。自

                  由貿易區內設立最大的好處為省掉許多在區外繁複的行政手續,如不受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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