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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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  合資公司(Joint Participation Venture):公司的成立不須公開

                                       宣布,至少2人,資本額不限。

                                    d.  公開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合夥人至少10

                                        人,資本額至少1,000萬迪拉姆,每股價值1至100迪拉姆。


                                    e.  不公開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合夥人至少3

                                       人,資本額至少200萬迪拉姆。

                                    f.  責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合夥人至少2人,

                                       至多50人,資本額至少30萬迪拉姆。


                                    g.  股份合夥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合夥人至

                                       少2人,資本額至少50萬迪拉姆。

                                C.  專業與服務公司(Professional Company)

                                        由專業人士共同成立,進行非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機構。限於


                                    擴展特定業務,如法律活動和顧問、審計、會計、承包工程和技

                                    術諮詢和服務、管理和經濟顧問服務和研究、技術服務、醫療和

                                    醫藥服務、教育服務和其他類似服務。專業公司不能介入商業經

                                    營活動領域。

                                D.  外國分公司(Branch)


                                        外國公司被准許在阿聯成立分公司,且外國公司100%享有股

                                    權,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已在任一自由貿易區經營之公司。分公司

                                    在法律上被視為其母公司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名稱必須與母公司

                                    相同,且分公司仍被要求必須有本地代理,此代理必須是阿聯公

                                    民或是一所有合夥人都是由阿聯公民所組成的公司,代理的責任


                                    只限於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而不承擔任何財務責任或分支機

                                    構經營上引起的責任。在阿聯成立之分公司只能從事與母公司相

                                    似之活動,且分公司不得自行進口母公司之產品,進口的活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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