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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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七)勞工保障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任意解僱勞工,以保障勞工之
工作權,並加入勞工、產災與僱用等3大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其保費
由雇主及勞工各負擔一半,同時除休假外並可申請事假、病假、公傷
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及喪假等。
(八)工會
依據韓國勞工法律規定,為維護勞工權益,員工在2人以上之公
司,員工依法可籌組工會,並自2011年6月起允許在同一公司成立兩個
不同工會,個別工會可加入全國性之勞動(工會)聯盟,爭取各項權益及
福利。
(九)對女工及童工之規定等
為保障女性之就業機會,並消除性別岐視以建構兩性平等之工作環
境,依法規定雇主不得因懷孕、生產及育嬰等理由解僱女性勞工,同時
雇主依法給予產假及育嬰津貼,並為紓解女性勞工哺嬰負擔,應於工作
場所附設育嬰房等設施,以利安心工作。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兒童福利法」等相關規定,企業不得僱用
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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