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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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等行業,該等行業仍受外資所有權不得超過40%之限制。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菲國企業設立型態,可分成獨資、合夥或公司等3種。外國公司亦得在菲國設

                  立分公司(branch office)、子公司(相當於本國公司,菲人持股60%以上)、辦事

                  處(representative office)或一人公司(One Person Corporation,OPC)。分公司稅

                  負以菲國所得為稅基,最低登記資本額為20萬美元(高科技產業或僱用50位以上之


                  直接勞工者可降低實收資本額至10萬美元);子公司稅負則以全部國內外所得為稅

                  基,最低登記資本額為5,000披索[菲律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SEC)另有規

                  定者除外,各產業登記資本額規定請參考SEC網站];辦事處最低資本額為3萬美

                  元,不得從事營利事業;一人公司沒有最低登記資本額之限制,銀行、非屬銀行之

                  金融機構、準銀行(quasi-banks)、預先需求合約(pre-need)、信託、保險、上市


                  公司、未經特許之國營企業,以及經獲取證照並據以執業之自然人等不可申請登記

                  一人公司。以出口為導向之公司,無論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皆可100%外人持有,

                  登記資本額皆為5,000披索。零售業如要100%外人持有則最低實收資本額(paid-up

                  capital)為250萬美元。

                       外國投資者擬在菲律賓投資,首先需在菲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SEC)確


                  認並保留公司名稱,再於銀行開立臨時戶存入最低登記資本額,復於SEC完成登

                  記,以取得營業執照。在SEC登記,設立時之發起人(或創辦人,incoporator)及

                  設立後之董事(Director)百分之百外資的公司及40%外資的公司均至少需5名(最

                  多15名),其中至少半數須有菲律賓居留權(resident)者(非須菲律賓公民),惟

                  40%外資的公司其中至少須有一個菲律賓人持有60%股份;如擬從BOI取得獎勵


                  者,再向BOI登記,如擬在加工出口區設廠者,再向菲律賓經濟特區管理署

                  (PEZA)登記,如擬在蘇比克灣設廠者,再向蘇比克灣管理局(SBMA)登記,

                  有關詳細流程,如下列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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