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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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財政部公告及外匯管制官員公告,以規定外幣買賣及兌換相關準則及執

                           行方法。

                           1、外國貨幣及泰銖

                              (1) 外國貨幣


                                    攜帶外幣入境或匯入國內不受限制,但若收獲來自國外之外幣

                                    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應立即將該外幣帶入國內,並於收

                                    獲或攜帶入境當日起算360天內賣出或存入授權銀行。以及在透


                                    過授權銀行購買或匯出外幣至海外時,必須出示國外的義務文

                                    件,且得依照其規定之義務或限額匯出。另外攜帶外幣現鈔超過

                                    1.5萬美元出入境時,應向海關申報。

                              (2) 本國貨幣(泰銖)

                                    攜帶泰銖入境不受任何限制。去泰國鄰國旅行(緬甸、寮國、柬


                                    埔寨和越南)及中國大陸雲南省,可攜帶至多200萬泰銖,其他

                                    國家則最多可攜帶5萬泰銖出境。但攜帶泰銖現鈔超過45萬泰銖

                                    出入境,應向海關申報。

                              (3) 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匯入資金不受限制。資金或國外貸款匯回

                                    應向授權銀行出示文件證明。


                           2、銀行帳戶

                              (1) 泰國居民的外幣帳戶

                                    泰國個人和法人可開立外幣帳戶,存取款條件如下:

                                A.  存款:可以存入來自國外之外幣,例如:收入、服務費、國外獲

                                    得之投資資金,或自授權銀行購入、兌換或貸款的外幣,不限金


                                    額。以上若存入外幣現金可存入(1)不得超出自國外攜帶入境的

                                    金額,或不得超出自授權銀行或其他外匯機構收取的金額;或

                                    (2)每日不得超出1.5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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