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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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3) 服務費用

                                    泰國個人或法人收獲自國外服務費用超出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時,應自交易當日起算不得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

                                    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

                                    入該外幣。在支付國外個人或法人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利息、

                                    股息、利潤或權力金,包含國外旅遊或教育費用之匯款,應向授

                                    權銀行出示文件證明。

                                    在泰銖不斷上升的壓力下,泰國央行2010年2月底再度宣布新的


                                    寬鬆外匯管制措施,允許當地企業資金匯出國外而沒有上限,以

                                    方便出口商和進口商管理貨幣風險。央行這一措施進一步放寬了

                                    泰國投資外國股票,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發展金融市場,平衡

                                    資金流動,遏制泰銖升值壓力。


                                    這些措施包括:1.  不限制泰國公司對外國投資的上限;2.  在證券

                                    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下的泰國證券和共同基金公司的對外投資從

                                    300億美元擴大至500億美元;3.  進口商和出口商可利用避險和衍

                                    生工具靈活管理其匯率風險;4.  泰國個人可以投資於外國房地產

                                    的金額增至5,000萬美元;5.  泰國公司可以提供外國公司最高達


                                    5,000萬美元的貸款,而無需申請核准。之前,泰國公司必須個案

                                    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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