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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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投資環境簡介







                                B.  提款:(1)為國外關係人或授權銀行或外匯機構支付款項;(2)

                                    為存入自己的其他外幣帳戶或其他泰國個人或法人的外幣帳戶;

                                    (3)為銷售為泰銖。

                              (2) 非泰國居民的外幣帳戶


                                    非泰國居民可以在泰國授權銀行開立外幣帳戶,存取款不受限

                                    制,除了外幣現金存款,應按照泰國人存入外幣現金之規定執

                                    行。

                              (3) 非泰國居民的泰銖銀行帳戶


                                    非泰國居民可以在泰國授權銀行開立泰銖帳戶,分為兩種帳戶類

                                    別:

                                A.  為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工具之帳戶,其存取款應用於在泰國投資

                                    證券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債券等。


                                B.  用於一般目的之帳戶,其存取款應用於一般目的而非用於在泰國

                                    投資證券或金融工具,例如:商品服務費用、直接投資,貸款、

                                    不動產投資等。

                                    以上,各類別帳戶之每日餘額不得超出2億泰銖,並且禁止互相

                                    轉帳。

                           3、商品及服務費用


                              (1) 進口商品費用

                                    進口商可購買外幣或自外幣帳戶提取外幣以支付國外買方的商品

                                    費用,以及開立信用證不用申請許可。

                              (2) 出口商品費用


                                    出口商有價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時,應自出口當日起算不得

                                    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

                                    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入該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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