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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為使緬甸公民投資者及外國投資者之權益一致化,2016年10月18日緬甸總統廷


                  覺簽署及公布【緬甸投資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 MIL)。【緬甸投資法】將

                  2012年頒布的【緬甸外商投資法】(Myanmar Foreign Investment Law, MFIL)與

                  2013年頒布的【緬甸國民投資法】(Myanmar Citizens Investment Law, MCIL)兩部

                  法律進行合拼,共計23章,2017年4月1日新法及施行細則正式實施。新的「緬甸投

                  資法」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對名詞定義。

                    (二)第二章敘明立法目的:

                           1、為國家及國民之利益,開發不影響自然環境和社會之負責任投資。

                           2、依本法律保護投資者及其投資。

                           3、創造就業機會。


                           4、開發人力資源。

                           5、發展高效之製造業、服務業、及貿易。

                           6、發展科技、農業、養殖業、及工業。

                           7、於全國境內,發展基礎建設等各類專業領域。

                           8、使緬甸國民得與國際社群協作。


                           9、發展符合國際標準之產業及投資。

                    (三)第三章本法適用於本法生效日起,國內既存或新投資案。本法不適用於本

                           法生效日前之投資爭議及已停止營運之已獲投資許可之投資案。除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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