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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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件、無法於當地取得之建築材料,營運所需之材料,亦相應擴張該豁

                                免或減輕關稅或其他境內稅種或二者併用。


                                經投資者申請,委員會得於審核後,必要時,授予下列豁免或減輕優
                           惠:


                           1、若將已獲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之投資項目之獲益,於一年內再投資

                                於同一項目或同類型項目,則豁免或減輕所得稅;

                           2、為評估所得稅,於項目開始營運之年度起,就項目中使用之機械、

                                設備、建物或資產得加速折舊;及


                           3、於應稅所得中扣除與項目有關及為經濟發展需要之研發費用。

                                外國投資者應依適用於緬甸國民相同之稅率繳納所得稅。除了第75、

                           77及78條規定之稅務豁免或減輕外,其他稅種應依相關法律執行。第

                           75、77、78及80條之稅務豁免或減輕,於在經濟特區開展之項目,不予


                           適用。

                  (十七)第十九章規定各方利害關係人若無法友好解決爭端,且若合約中未訂定爭

                           端解決條款,則依據緬甸現行法律解決;若合約中已訂定爭端解決條

                           款,則依其規定解決。

                  (十八)第二十章規定MIC對違反本法、施行細則或投資許可證或投資認可規定事


                           項的投資人,得課以下列行政處罰:

                           1、告誡;

                           2、暫時停止項目:

                           3、暫時停止稅務豁免及減輕;

                           4、廢止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及


                           5、列入永不頒發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之黑名單。

                  (十九)第二十一章本法不應被解讀為禁止政府謹慎地採行或維持下述正當政府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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