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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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4、自2017年1月30日起,個人也可成立公司,出任單一董事,而不再需

                                要至少二人擔任董事,惟上市公司仍須遵守至少兩人擔任董事的基本


                                要求。董事必須在馬來西亞境內擁有主要或唯一之居住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不得超過70歲。公司董事不一定須為股

                                東。

                    (三)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流程

                           1、依據1965年公司法向公司委員會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人投資於製造業,須向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提出申

                                請,該局係一站性單一窗口服務單位(ONE STOP AGENCY),貿

                                工部、財政部、人力資源部、移民局均派有代表駐局協助處理各項相

                                關申請案;申請人可同時申請工廠執照( MANUFACTURING

                                LICENSE )、賦稅減免( TAX INCENTIVE )、外籍員工職位


                                (EXPATRIATE POST)等,經該局審核後送交ACTION COMMITTEE

                                ON INDUSTRY(ACI)委員會,批准後發給各項准證。

                           3、向MIDA申請執照之同時,可進行工廠用地之物色;若係向州政府取

                                得土地,須憑工廠執照或MIDA所核發之從事製造業之證明信函申

                                辦。


                           4、取得工廠執照後,一般須於6個月內投入生產,但有正當理由者(如

                                尚未取得用地),亦可申請延長。

                           5、產品外銷達80%以上且非設於加工出口區之工廠,可向當地關稅局申

                                請為保稅工廠。

                           6、加工出口區(FREE ZONE)係由聯邦政府規劃、撥款,交由州政府


                                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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