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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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四、投資獎勵措施



                       馬來西亞的直接與間接稅務獎勵,係分別由1986年投資促進法、1967年所得稅

                  法、1967年關稅法、1972年銷售稅法、1976年國內稅法及1990年自由區法加以規

                  範。


                       馬來西亞政府於2021年4月宣布,同意放寬馬國投資發展局(MIDA)所提供

                  的製造業與服務業投資獎勵措施,以促進投資及增加投資人的信心進而振興馬國經

                  濟。

                       按照馬國投資發展局正常程序,提出申請的公司須遵守部分條件,並按照該局

                  發出的批准信函中的規定在特定期限內落實已批准的投資計畫。然隨著前述機制放


                  寬,在遵守政府設定的條件前提下,該局可考慮對提出申請的公司在達到批准的門

                  檻或達到其批准的投資計畫的落實時間給予寬限。前述放寬措施期限為2020年至

                  2021年。欲提出申請的公司須根據馬國國際貿易暨工業部(MITI)以及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所制定的現行政策,儘速向馬國投資發展局提出申請,並提

                  供相關的支持文件。


                    (一)適用於製造業部門之獎勵措施

                           1、提供製造業投資的主要獎勵措施,包括新興工業地位與投資賦稅減

                                免。

                              (1) 新興工業地位

                                    獲得新興工業地位(Pioneer Status)獎勵之公司,可獲得減免法


                                    定所得稅30%之優惠。減免稅負期間由生產日起算,為期5年。

                              (2) 投資稅負抵減

                                    投資者也可選擇享受投資稅負抵減(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簡稱ITA),以替代上項新興工業地位獎勵。核定享有ITA資格之

                                    公司,從首筆合格資本支出當天起算5年內,經核定之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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