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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為了吸引國外投資,印尼政府於2005年10月頒布有關簽證、居留及移民的第


                  2005年第38號政府法規,放寬外國投資者及其高階主管申請印尼永久居留權的相關

                  規定。外國投資人及外資公司高階主管可在第1次申請有時間限制的居留獲准後的

                  第3年起,申請改為永久居留,但申請人必須連續居留2年,才有資格申請,舊規定

                  為5年。

                       印尼規定永久居留期間為5年,但可延長。目前並沒有對最低投資金額多少才


                  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作出決定,因司法人權部還在與投資協調委員會洽商中。外國

                  人士獲得永久居留可獲得出國一次最高可停留3個月之多次再入境許可。

                       ■印尼移民局地址及聯絡電話

                         Direktorat Jenderal Imigrasi,

                         Jl. H. R. Rasuna Said, Kav. 8-9, Jakarta Selatan,


                         Tel. 021-5224658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序



                       欲聘僱外籍員工之雇主必須擁有勞工部長或其他指定官員所批准之外籍員工聘

                  僱企畫(Foreign Worker Recruitment Plan/ Rencana Penggunaan Tenaga Kerja Asing/


                  RPTKA),除非其雇主為(本國)公家機關、國家代表處以及國際組織。外籍員工

                  不得以個人名義而聘僱(須以公司名義)並且僅可擔任特定之職位在特定之服務期

                  間。此特定職位由勞工墾殖部長所規定(原則上須具備特殊技術能力之職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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