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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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投資環境簡介






                           姻和家庭狀況、年齡、宗教、政治立場和殘障為理由,在員工之僱用、

                           辭退、訓練或升遷方面採取歧視待遇。

                    (十)工會


                                根據「僱用關係法」之規定,勞工有絕對之權利自行決定是否加入工

                           會及決定加入何一工會,雇主不可予以強迫,且不得因員工所作之決定

                           而加以歧視。勞雇雙方可單獨進行諮商,惟所有集體協議必須經由工會

                           與雇主進行諮商並簽署。該法規範之重點包括善意諮商原則、工會在工


                           作場所活動之權利、僱用契約之諮商及履行、勞資爭端之解決、罷工

                           等。

                  (十一)對女工及童工之規定

                                18歲以下之勞工禁止在酒吧、旅館或俱樂部等場所工作,惟擔任清

                           潔、上菜服務及庫存盤點等工作不在此限。15歲以下之童工不得從事加


                           工製造、營建、伐木等行業,亦不得在有傷害危險性之地點工作,惟在

                           該等行業之辦公室內工作者不在此限。另,15歲以下之童工不得駕駛或

                           乘坐曳引機、操作機器和搬運重物;16歲以下之童工不得在晚間10時之

                           後和早上6時之前工作。

                  (十二)育嬰假


                                依據The Parental Leave and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 1987規定,勞

                           方在工作滿6個月後,得申請帶薪育嬰假,自2020年7月1日起,帶薪育嬰

                           假自22週延長為26週;另工作滿12個月後,得申請最高52週之未帶薪育

                           嬰假。另自2016年4月1日起,非正式員工及新更換工作者亦得申請帶薪

                           育嬰假,另除親生父母及養父母外,其他具備資格之主要照顧者亦得申


                           請帶薪育嬰假。

                  (十三)其他

                                紐國政府2021年啟動「2020-25遏止現代奴役行動計畫」,於4年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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