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哥斯大黎加
P. 76
哥斯大黎加投資環境簡介
f)(所得稅抵免條款,營收之最高10%可抵免5年內之所得稅)
g)(符合e)款或GMA外廠商可延遲繳納所得稅,最長10年)
h)策略產業大型投資:僱用經常性員工100名以上且在工業園區內投
資10萬美元或在工業區外投資達50萬美元者,可適用本法第20條
d)、g)及l)款優惠。上述期間自廠商營運日起算,惟起算日不
得逾申請獲准日3年。
i)在GMA以外之加工區投資逾10萬美元或在加工區外投資達50萬美
元者。
第22條 除了本法第17條b)款所列廠商以外,哥國加工區法受惠廠商,在符
合法令規定及要求之情形下,可將25%之產品銷售到本國關稅領域
內。
由加工區生產而進入國內關稅領域之所有貨品必須課以與由國外進入
哥國一樣之進口稅捐。
第23條 哥國內廠商如提供服務、國產原料、產品零件及部分或全部在哥國製
造之組件予加工區法受惠廠商則該項交易可免除銷售稅與消費稅。
第24條 所有進口的及加工區生產之原枓、貨物、產品、車輛、設備及機器可
以依本法令規定及管理處之准許,在加工出口區法受惠廠商間進行銷
售、交換或轉移。符合本法第17條規定之加工區法受惠廠商業者,可
以在哥國境內承包或與其他加工區法受惠廠商承包其生產或製造過
程,但要嚴格遵守有關之法規。加工區法受惠廠商也可將區內之機器
設備及車輛送修,但須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確保上述物品再重返加工
區使用,如不重返加工區則須繳納有關稅捐。
第八章 取得自由區法受益廠商資格程序
第25條 欲成為本法令第17條所分類之加工區法受惠對象的個人或公司,必須
依規定向加工區管理處提出申請,並經公證機構驗證,並包括關於製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