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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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十六、領取業者及生產製造契約合約後,須在1年內開始進行投資計
畫;如是工業類別,須在兩年內開始進行投資計畫。
第六節 區域稅收制
第三十二條 本章節所指定豁免及優惠,將依照行政體制與開發管理公司所簽署
契約、及開發管理公司與區內業者所簽署合約,力保現行的所有款項,
除非區內業者願意選擇使用新通過的稅收制。
第一款 開發管理公司
第三十三條 本法令給予區內業者稅法豁免及優惠,惟開發管理公司不包括在
內,但可申請60/90投資法令、修改並批准1990年3月31日之行政命令第
27號、修改及增加1989年4月28日之行政命令第19號所規定當地及國外
資金投資豁免優惠制度。
第三十四條 開發管理公司為區內業者所提供服務將豁免加值稅。
第三十五條 如適合豁免稅捐規定,許可契約將載明開發管理公司提供區內業者
港口方便事項。
第二款 區內業者
第三十六條 如適合豁免稅捐規定,許可契約將載明開發管理公司提供區內業者
港口方便事項。
第三款 管制區內業者
第三十七條 除本章節所述稅制外,區內業者依據本法令第五十四條所述營業項
目將免徵國家、州政府及市政府稅,惟需支付本章法令所規定的稅率。
第三十八條 針對貿易行業、工業或服務業及專門針對出口第三國家營運的區內
者,將僅繳納自由貿易區稅,稅率為0.5%,依據銷售第三國的總收入
來計算。此稅在每一次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時,結算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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