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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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 六十 條 海關總局透過派駐區內的辦事處,將負責區內貨物進出及與陸、
海、空運港口間運送的管理與控制。查核進出口報關文件中的貨物目錄
及價值並訂定國稅、關稅及行政稅捐等所需的管理措施。
第一款 遷移
第六十一條 所有登記在案並獲得許可運輸的車輛,得進入區內裝卸貨物,管理
開發公司必須訂定相關紀錄及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條 所有指定運往一自由貿易區的貨物或原料,無論來自何處,必須以
該區的公司名義辦理。如貨物或原料未以區內公司名義進入,收貨人或
貨主必需在相關文件上背書(提單及商業發票)予區內公司,並說明該
背書的性質(轉讓或寄存)。背書必須是簽名、該簽名的註釋並清楚寫
上該貨物或原料的所有人姓名及地址。
如果背書人為法人,必須加上『為……代理』字樣並附該法人的公
司名稱。
第二款 輸入
第六十三條 除槍械、彈藥及其他違反道德、衛生、動植物健康、安全及環保的
各類物品外,所有貨物、原料及服務項目均得輸入自由貿易區。
第六十四條 如現有設備無法提供必需的安全條件以儲存貨物,區內管理開發公
司有權不接受該等貨物的輸入。如區內的收貨公司認為管理開發公司限
制措施的理由不適當,可向區內委員會申訴,並對委員會的裁決不得上
訴。
第六十五條 如貨物輸入自由貿易區時發現短缺或損毀,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必須
發給一份短缺或損毀的聲明書,該聲明書需註明短少或損毀之特徵,以
記載輸入自由貿易區貨物的實際價值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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