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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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三款 存放
第六十六條 區內公司的倉庫內如發現貨物短缺或損毀,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可逕
自或由該公司提出申請,經驗證貨物後發給一份短缺或損毀的聲明書。
第六十七條 在儲存期間,須注意貨品的短缺或損毀,區內管理開發公司發給短
缺或損毀聲明書後,應將該缺額登錄於相關存貨清冊。
第六十八條 區內業者得在區內進行交易。如該項交易牽涉貨物轉讓,須先經管
理開發公司的許可。辦理該項許可需付規費,所有文件應符合自由貿易
區內部規章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區內貨物儲存並無期限,但是如管理開發公司認為理由充足,尤其
是關於貨物的性質,可訂定期限並採取相當措施,以保障該措施的管理
與控制。
第 七十 條 所有貨物可整齊及安全的在區內室內外的空間堆放。
第七十一條 區內管理開發公司將不需因意外、不可抗拒的外力、貨品本身的瑕
疵、氣候影響或包裝瑕疵,而對儲放在區內受其保管的貨物造成損壞、
減少、損毀、火災或損失負責,為避免上述風險,區內業者可投保貨品
及財產保險。
第四款 貨物之銷毀
第七十二條 區內公司可隨時向管理開發公司申請許可銷毀儲存在其公司內的貨
物,進行銷毀的貨物必須詳細列舉,附上其輸入區內申報單、商業發
票,以及其他管理開發公司訂定的內部規章所要求的相關文件。為避免
任何風險,貨物銷毀的可能性及方式須先獲得專家的意見,該專家評估
費將由申請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 如貨物得在區內銷毀,當作業進行時,必需有申請人、一位管理開
發公司代表及一位海關總局代表在場,同時須將銷毀的貨物做詳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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