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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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項目                                        摘   要

                                           5、娩假(支薪):共90日(當事人可選擇產前產後各休


                                                45日或產前30日、產後60日),配偶得連續請陪產假

                                                2日。雇員於產後得選擇(1)繼續工作。(2)解

                                                約。(3)留職停薪3至6個月,惟期滿前2日須通知

                                                雇主是否繼續工作,否則以辭職論,只能申請25%賠

                                                償。


                                           *雇員須至少服務滿1年,始得享受前述2、3款之權

                                             利。女性雇員之未成年子女生病,須其撫養者,得比照

                                             前述2、3之方式處理。

                                           *病假:雇員因傷或因病請假,倘有合格醫師證明(雇主


                                             可指定醫師檢核),年資未滿5年者可請3個月病假;年

                                             資超過5年者可請6個月病假;惟倘雇員有家庭負擔,則

                                             分別可請6或12個月病假。病假結束,雇員仍無法正常

                                             上班者,雇員可申請留職停薪一年。

                  (八)加班費之計算方 星期日、國定假日、週六下午1時後加班,按正常薪資之2


                         式:                倍計。平日加班按正常薪資之1.5倍計

                  (九)社會保險項目:                                                   占雇員薪資
                                                項   目
                                                                         雇主負擔%             雇員負擔%

                                           退休保險金                   據27.430 法案依據企
                                           (JUBILACION)            業規模及行業逐漸調
                                                                   整雇主負擔比例:
                                                                   (a)服務業及商業;
                                                                         每年營業額超過               14%
                                                                         4,800 萬披索之
                                                                         企業。
                                                                   (b)其他民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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