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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秘魯主要與外人投資相關之法規見於憲法第63條、外人投資法、私人投資架構
法及促進私人投資公共建設及服務法。
投資者可與政府簽署法律保障契約(law contracts),以因應不受法律修改而影
響原始契約內容及其效用,除特許經營權投資項目依案別另有不同規定外,法律保
障契約之效期為10年,惟外人投資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除了採礦和天然氣業別,其他行業在兩年內資本投入額不得少於500萬美
元。
․ 採礦和天然氣業別,於兩年內資本投入不得少於1,000萬美元。
․ 在參與公營行業私有化過程中,須獲得50%以上股份。
․ 參與特許經營權投資,須符合相關合約所列之資本額。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秘魯公司型態分為個人獨資(E.I.R.L)、股份有限公司(S.A.)、開放型股份有
限公司(S.A.A.)、封閉型股份有限公司(S.A.C.)、有限責任公司法人(S.R.L.),
其申請設立流程分別如下:
(一)個人獨資公司(Empresario Individual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E.I.R.L):
1、公證公司章程,並繳交稅捐及送交國家登記局(SUNARP)登記以取
得法人資格,表格下載網址:https://enlinea.sunarp.gob.pe/sunarpweb/
pages/acceso/frmTitulos.fa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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