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秘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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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投資相關機關
秘魯外人投資政策由秘經濟暨財政部擬訂,執行單位則為促進投資委員會(網
址:www.proinversion.gob.pe)。
四、投資獎勵措施
(一)農業投資獎勵
依據秘魯農業部2002年公告「競爭力補償計畫」(Programa de
Compensaciones para la Competitividad)、第29972號法令、2009年第
DS014-2009AG號行政命令及2010年DS009-2010AG號行政命令,於利馬
及Callao行政區以外投資農業,生產小麥、菸草、油籽等農產品及油和啤
酒以外產品之廠商可享有以下稅捐優惠:
1、所得稅為淨收入之15%;
2、若企業投資液壓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每年可退稅20%;
3、不超過5年之營運期間,可享購買資本財及服務、廠房及設備租賃相
關賦稅、營建廠房相關賦稅之退稅;
4、稅捐優惠適用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水產養殖投資獎勵
秘魯生產部將發展養殖漁業列入國家發展計畫,並規劃十年間將投入
2.6億索爾(約6,242萬美元),秘政府已於2015年3月25日公布水產養殖法
實施細則,其中包括提升養殖技術之獎勵原則,目的在吸引外國具有養殖
技術之投資人,將資金及技術投入於秘魯養殖漁業,包括在海上或陸面之
水產養殖活動,並包括相關研究和其初級加工產品。
(三)發展特區(Zonas Especiales de Desarrollo, ZED)
依據2016年公告之第30446號法令,秘魯境內之工商服務業出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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