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秘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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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生產棕櫚油,咖啡和可可豆等可豁免所得稅。轉化或加工該等產品應
依地區別僅課徵以10%或5%之所得稅;
4、企業在亞馬遜地區者30%以上之投資收入再投資,依地區別僅課徵
10%或5%之所得稅;
5、公司設在Loreto Ucayali及Madre de Dios省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6、公司設在Amazonia可享有25%資本財購買之扣稅額,公司設在Loreto
Ucayali及Madre de Dios省可享有50%資本財購買之扣稅額。
(五)安地斯山區投資獎勵辦法
依據第29482號法令,公司設立於海拔3,200公尺或發貨倉庫設立於海
拔2,500公尺以上,即可享有進口資本財免關稅、免徵所得稅及免徵一般
銷售稅(IGV),資本財必須在5年內不得轉移所有權。
(六)創新研發獎勵法
秘魯政府於2016年起實施第30309號「促進科學研究、科技發展及創
新獎勵法」之稅務減免優惠,提供有意投入研發及創新之企業,最高達支
出175%之稅務優惠減免,倘係透過國外科技創新中心協助,則可享最高
150%之稅務減免,相關支出之稅務減免可追溯至2014及2015年,擬申請
稅務減免之公司,需先向秘魯科技委員會(CONCYTEC)報准其研發及
創新計畫。
此外,為促進企業使用新資訊、新知識和有關生產技術的訣竅,秘魯
生產部推出之「國家生產多元化計畫(PNDP)」,亦提供微型及中小型企
業小額融資,每個生產團體最高達84,000索爾(約折合27,000美元),供在
國內聘僱專家諮詢服務或派員赴國外學習新技術。
(七)出口退稅
秘魯政府為獎勵出口,使用當地原物料及進口材料製成之最終產品出
口退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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