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巴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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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十七)受僱於自由區開發商、營運商或區內廠商之外國專門技術人士可申請聘僱
合約期限之臨時居留,依親眷屬同。
(十八)外國人倘計劃來巴拿馬自由區投資考察或商業往來可申請9個月期限之短
期停留簽證,並於入境後15天內向移民局登記。
(十九)自由區開發商、營運商或區內廠商可向巴拿馬勞工部、職訓局申請職工訓
練之服務。自由區內之集體勞工或個別勞工糾紛或罷工事件均須按巴拿
馬勞工法規定之調解程序及相關規定解決之。
(二十)雇主可按實際需要調整生產線勞工之工作;雇主支付之薪資不得低於規定
之最低薪資;分配之工作獎金、分紅、獎賞金等不視為薪資之給付,且
不得高於基本薪資之50%。
(二一)雇主於取得勞工當局事先核准後可因營運虧損因素結束勞資關係。
(二二)雇主最多可將勞工年休假時間分成相同之兩等份時間供勞工休假,且可按
營運實際需要調配勞工休假期間。
(二三)勞工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需多支付25%之薪資;週末加班需
多支付50%之薪資。
(二四)自然人或法人取得國家公共服務總署之授權可經營商業性質之Call Centers
業務,且免除直接稅及間接稅捐。
(二五)1992年第25號加工出口區法規範之加工出口區開發商、營運商及區內廠商
將改依本法規範之。
(二六)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由商工部自由區國家委員會技術秘書處訂定施行細
則,惟本法第32條第1款至第5款之相關規定(有關自由區內廠商需繳付
營業所得稅、加值稅、利得稅、年資本稅、奢侈稅、利息補償特別基金
捐、勞資及社會保險分攤費等之規定)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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