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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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三)地方賦稅
即縣、市政府或聯邦特區政府或和聯邦特區依憲法或依行政命令得課
徵者。主要有都市房地稅、不動產處分稅、燃料稅及服務稅等。
三、公司營運之主要內地賦稅及稅率(如表1)
(一)所得稅
所得稅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經調整
後之應稅所得總額在巴幣24萬元以下時,稅率為15%;超過巴幣25萬元以
上部分,另增課10%。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每月月薪低於巴幣1,903.98元者免稅,月薪介於巴
幣1,903.98-2,826.65元,稅率7.5%減累進差額巴幣142.80元,月薪介於巴
幣2,826.65-3,751.05元,稅率15.00%減累進差額巴幣354.80元,月薪介於
巴幣3,751.05-4,664.68元,稅率22.50%減累進差額巴幣636.13元,月薪超
過巴幣4,664.68元,稅率27.50%減累進差額巴幣869.36元。
依1998年7月23日國稅局公布之第73號令規定,有居留權之外國人每
年應就其在巴西國內外所得總額,依前述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繳交所得
稅;無居留權之外國人在進入巴西後12個月內,應就其在巴西境內所得扣
繳15%;如其在前述期間於巴西停留時間超過183天,則由第184天起,應
就其在巴西國內外所得總額,依前述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繳交所得稅;如
其在12個月內取得居留權,則自取得次日起,就其在巴西國內外所得總
額,依前述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繳交所得稅。但與巴西簽有避免雙重課稅
協定者,不在此限。
(二)工業產品稅
類似我國之貨物稅,但為加值型營業稅,課徵標的為本國產製或外國
進囗之工業產品,其稅率介於0-55%間,平均稅率約為16%。原料、半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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