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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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三)地方賦稅

                                即縣、市政府或聯邦特區政府或和聯邦特區依憲法或依行政命令得課

                           徵者。主要有都市房地稅、不動產處分稅、燃料稅及服務稅等。



                  三、公司營運之主要內地賦稅及稅率(如表1)



                    (一)所得稅

                                所得稅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經調整


                           後之應稅所得總額在巴幣24萬元以下時,稅率為15%;超過巴幣25萬元以

                           上部分,另增課10%。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每月月薪低於巴幣1,903.98元者免稅,月薪介於巴

                           幣1,903.98-2,826.65元,稅率7.5%減累進差額巴幣142.80元,月薪介於巴

                           幣2,826.65-3,751.05元,稅率15.00%減累進差額巴幣354.80元,月薪介於


                           巴幣3,751.05-4,664.68元,稅率22.50%減累進差額巴幣636.13元,月薪超

                           過巴幣4,664.68元,稅率27.50%減累進差額巴幣869.36元。

                                依1998年7月23日國稅局公布之第73號令規定,有居留權之外國人每

                           年應就其在巴西國內外所得總額,依前述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繳交所得

                           稅;無居留權之外國人在進入巴西後12個月內,應就其在巴西境內所得扣


                           繳15%;如其在前述期間於巴西停留時間超過183天,則由第184天起,應

                           就其在巴西國內外所得總額,依前述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繳交所得稅;如

                           其在12個月內取得居留權,則自取得次日起,就其在巴西國內外所得總

                           額,依前述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繳交所得稅。但與巴西簽有避免雙重課稅

                           協定者,不在此限。


                    (二)工業產品稅

                                類似我國之貨物稅,但為加值型營業稅,課徵標的為本國產製或外國

                           進囗之工業產品,其稅率介於0-55%間,平均稅率約為16%。原料、半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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