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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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投資環境簡介
(二)公司法
巴西企業之組成依法有許多型態,但鑒於有限責任之好處,營利事業
絕大多數分屬有限公司(LTDA)或股份有限公司(S/A)。此兩種公司型
態和我公司法上之規定,大致相同,惟須注意下列事項:
1、有限公司(LTDA)
(1)有限公司至少應有2人以上出資組成,出資人毋須為巴西籍,甚至
毋須在巴西居住。
(2)出資人之出資額僅登載於公司章程,不另發給股單或其他證明。
出資額得分期繳納,出資額未繳足前,出資人應就公司資本總額
負連帶責任。出資額繳足後,出資人對公司之責任則以其出資額
為限。
(3)有限公司得由任一(或數)出資人出任執行業務之董事並對外代
表公司,或得委任第3人出任之。若執行業務之董事為法人或為居
住在國外之自然人,則應委託居住在巴西之自然人代理之。
2、股份有限公司(S/A)
(1)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應有股東2人以上,毋需為巴西籍,甚至毋需在
巴西居住。資本總額經繳納10%以上並存於銀行時即可辦理公司
登記。
(2)董事會至少應有董事兩名,得由股東或非股東出任之,但董事應
於巴西境內設有居所。董事應由股東常(大)會選任之,任期3
年。
(3)監察人得設3-5人並應有等額之候補人。監察人得由股東或非股東
擔任並由股東常(大)會選任之。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各類財務報表均應由巴西證期會認許合
格之會計師(或公司)簽證並公布之。至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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