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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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比利時對外商來比投資幾乎未設定任何限制,比國重要產業如石化、鋼鐵、銀

                  行、保險等,外資均可參與投資。


                       目前比利時尚未在聯邦層級建立外人直接投資審查機制,然比國聯邦政府刻正

                  準備以修訂該國經濟法典(Belgian Code of Economic Law)之方式,導入外人投資

                  事前審查機制,並對外國投資人在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關鍵供給、媒體、對

                  敏感資訊掌控等屬策略性部門企業,取得10%以上之股權時課予通知義務。該立法


                  草案業於2021年2月23日提出,目前尚未獲眾議院審議通過。

                       法蘭德斯區於2019年1月1日起透過頒布Decreet Bestuursdecreet,實施以維護

                  「公共安全」為目的之外資審查機制。當外國投資自然人或法人獲得一機構之控制

                  權或決策權之行為,可能危害法蘭德斯區策略利益時,該區政府即得取消該投資交

                  易;此機制將一體適用於歐盟及非歐盟之投資人,惟該區尚未正式執行該機制,而


                  刻由利害關係人討論可行模式。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選擇公司形式

                                在比利時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或個人)與比利時企業(或個人)擁


                           有完全一樣的選擇,比利時法律對兩者並未加以區分。基本上有兩種法定

                           公司形式最適合外資企業:分公司(branch)或子公司(subsidiary)。子

                           公司即為一獨立之公司,本國之母公司可透過持股及人事指派等方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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