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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比利時對外商來比投資幾乎未設定任何限制,比國重要產業如石化、鋼鐵、銀
行、保險等,外資均可參與投資。
目前比利時尚未在聯邦層級建立外人直接投資審查機制,然比國聯邦政府刻正
準備以修訂該國經濟法典(Belgian Code of Economic Law)之方式,導入外人投資
事前審查機制,並對外國投資人在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關鍵供給、媒體、對
敏感資訊掌控等屬策略性部門企業,取得10%以上之股權時課予通知義務。該立法
草案業於2021年2月23日提出,目前尚未獲眾議院審議通過。
法蘭德斯區於2019年1月1日起透過頒布Decreet Bestuursdecreet,實施以維護
「公共安全」為目的之外資審查機制。當外國投資自然人或法人獲得一機構之控制
權或決策權之行為,可能危害法蘭德斯區策略利益時,該區政府即得取消該投資交
易;此機制將一體適用於歐盟及非歐盟之投資人,惟該區尚未正式執行該機制,而
刻由利害關係人討論可行模式。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選擇公司形式
在比利時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或個人)與比利時企業(或個人)擁
有完全一樣的選擇,比利時法律對兩者並未加以區分。基本上有兩種法定
公司形式最適合外資企業:分公司(branch)或子公司(subsidiary)。子
公司即為一獨立之公司,本國之母公司可透過持股及人事指派等方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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