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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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3、申請投資需準備文件
(1)子公司:公證書(內容包括子公司之任務、目標、資金、營運方
式及股東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商業及財務計畫書、公司法
規、公司經理及稽核之人事命令文件。
(2)分公司:公司設立分公司之決議文件正本、外國公司證明文件
(如商業登記文件)、公司章程正本、其他有關外國公司與比利
時分公司之相關文件資料、外國公司之年度財政報告、比利時國
家銀行出具之證明書。上述相關資料均須譯成荷文或法文。
(3)個人:自我聘僱及負責比國公司營運之經理須具有專業證
(professional card)及學歷證明(須等同比國高等教育之學歷證
明),且該等資料須譯成法文或荷蘭文。
三、投資相關機關:
(一)比利時聯邦政府經濟部:http://www.invest.belgium.be
(二)荷語區投資局:http://www.investinflanders.com
(三)法語區投資局:http://www.investinwallonia.be
(四)布魯塞爾投資局:https://hub.brussels/en/
四、投資獎勵措施
比國各地區政府針對外商投資之工業用地、研發、地區發展、固定資
產(包括折舊)和外派員工均有優惠措施。所有獎勵投資措施均符合歐盟
法規,並秉持「不歧視待遇」原則,即不論外商所設立之公司、子公司或
分公司均可和比國及其他歐盟會員公司同樣申請享用獎勵投資措施。
1、投資之產業須符合歐盟規格:
投資於歐盟列為「經濟發展衰退地區」或歐盟指定給予獎勵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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