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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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投資環境簡介







                           子公司之經營權。在比利時投資的亞洲企業大多選擇設立子公司。分公司

                           則係依附於本國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並不具獨立性。設立分公司最大的好


                           處是不必實際出資,減少支出,且亦無成立股東會或選任董事等程序,因

                           此設立分公司的手續通常比較簡單。但另一方面,分公司發生任何問題,

                           總公司必須以全部資產予以擔保,而且比利時政府必要時亦得要求在年度

                           申報時公開總公司之財務狀況;另,分公司不被視為比利時或歐洲公司,

                           而是母公司國籍之公司。除非常少數的特定行業(例如銀行及廣播業)之

                           外,在比利時設立企業並不需要先經政府核可。


                           1、設立分公司:

                                     若要在比利時設立分公司,外國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正式通過成立

                                分公司之決議並指派經營管理者。決議內容連同外國公司之組織章程

                                細則都必須翻譯(荷文或法文,視分公司所在地區而定,須由法院認


                                可之翻譯人員翻譯),並公告於比利時政府公報(Het Belgisch

                                Staatsblad-Le Moniteur Belge)。外國公司,即使是未公開發行的公

                                司,其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需經翻譯並交比利時國家銀行備案。經過

                                政府公報公告之後,分公司即可在商業註冊處(Trade Register)取得

                                商業登記字號,並在財政主管單位取得增值稅號(VAT)。


                           2、設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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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設立型態 :外商在比利時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最主要可分為2

                                    種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法語:Societé Anonyme,簡稱

                                    S.A.;荷語:Naamloze Vennootschap,簡稱N.V.);「責任有限公

                                    司」(法語:Societe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簡稱S.R.L,自2021


                                    年 5 月起,新式 S.R.L 取代以前的 S.P.R.L. ;荷語: Besloten


                  8  Forms of companies-FPS Economy, https://economie.fgov.be/en/themes/enterprises/starting-business/steps-s
                    tarting-business/forms-companies; A guide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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