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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儘管中央與各邦之間就GRW計畫達成共識,但依據德國《基本法》
第30條規定,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責任主要在於各邦,因此GRW計畫之
申請管理及資金發放為各邦任務。在中央與各邦建立的法律框架範圍
內,各邦可以自由決定將資金用於某些領域或實現某些目標,提供給特
定項目多少資金,以執行GRW計畫。
此外,COVID-19疫情爆發後,為減緩疫情對工商經濟的衝擊,德國
聯邦政府打破自2014年以來連續6年的財政收支平衡,追加1,560億歐元的
年度預算,於2020年3月下旬通過總規模7,500億歐元的紓困方案,除了放
寬短時工津貼(Kurzarbeitergeld)申請條件,提供500億歐元援助微型企
業、個體經營者及自由業者,提高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貸款保證
金金額並放寬貸款條件等之外,並推出金額達6,000億歐元的經濟穩定基
金(WSF),必要時可用於企業直接投資。同年6月再公布總額達1,300億
歐元的經濟暨未來綜合計畫,內容包括調降增值稅(加值型營業稅)、援
助地方市鎮、補貼家庭及推動氫能、量子(Quantentechnologie)及人工
智慧(AI)等未來科技領域,展現以擺脫極端艱難局面為目標的雄心,
致力確保社會就業並恢復經濟運轉,希望藉這項計畫迅速擺脫危機、刺
激消費。另鑒於自2020年秋季迄今多波疫情爆發,限制措施影響民生經
濟,中小企業過渡期補助也獲得延長。
(三)德國大、中、小企業定義
公司規模 員工數(人) 年營業額(百萬歐元)
小型企業 <50 <=10
中型企業 <250 <=50
大型企業 >=250 >50
資料來源:德國聯邦外貿暨投資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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