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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基本上,外人投資之公司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經營者為外國人或本國人,在
法國完成公司登記註冊手續即視同法國公司,不需經過法國政府認許其在法國之法
人地位即可享有相對之權利與義務。惟下列外人投資情形,仍須事先向法國財經部
申請獲准方可進行投資:(1)外國投資者設立新公司來收購法國公司全部或部分業
務;(2)直接或間接收購法國公司25%以上未上市之股權或投票權;或(3)投資
領域涉及敏感產業。
法國財經部2020年1月1日發布新法令,於法國貨幣與財政法下新設外人投資審
查專章,擴大適用外資審核範圍、簡化審查程序,主要內容為擴大對非歐盟外資
「控制」法籍企業之定義:非歐盟外資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取得具投票權股份超過
25%(即1/4)者,即構成「控制」,須向政府事先申請審查。法國法令公布之受管
控產業如下:
(一)2005年公布11項受管制產業,包括7項敏感產業(博奕、私人安全服務、
禁止非法使用生物藥劑或有毒藥劑、竊聽設備、資訊產品與系統之安全
審查驗證、管理重要基礎建設的企業之資訊系統安全相關產品服務、戰
略性高科技產品技術),以及4項極敏感產業(加密解密系統、涉及國防
機密資訊之公司相關業務、涉及武器彈藥或供軍事用途爆裂物質之製造
或貿易活動、涉及與國防部訂定供應契約之公司相關業務)。
(二)2014年新增6項:能源建設、交通運輸、公共用水、電子通訊網路、公共
醫療衛生、涉及國家安全的設施安裝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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