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法國
P. 65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在法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EURL / SARL)所需之文件
1、公司名稱、公司主旨、股東姓名、公司所在地。
2、公司資本額:成立公司時,須匯入銀行帳戶至少1/5資本額,剩餘五
年內一次或多次匯入。
3、每位股東所出之資本額及持有之股份。
4、負責人(Gérant)之資料。
(四)公司設立型態
1、聯絡辦事處(Liaison office):
(1)不從事商業活動的代表處:外國企業可在法國聘僱或從本國派遣1
名或數名員工,成立當地聯絡辦事處或代表處(非獨立法律實
體),只能從事非常有限的非商業活動:如市場開發、宣傳、資
訊諮詢、商品倉儲或其它準備性/輔助性活動。合約及發票皆由母
公司簽署開具,根據稅法規定,聯絡處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增
值稅,但必須繳納某些地方稅和社會保險費。但如從事商業活
動,聘僱員工簽訂合約,或進行製造,需重新界定為分公司或永
久機構。希望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可事先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確
認其永久機構資格身分,並成為課稅對象。一般而言,聯絡辦事
處的註冊登記並非強制性,但為取得SIREN及SIRET(企業登記
識別系統號碼)或僱用短期員工(期間為3個月以內),須向CFE
申請登記,在僱用員工方面,則須向位於史特拉斯堡
(Strasbourg)的社會保險機構(URSSAF)進行申報,因該單位
係專門負責辦理非永久機構之社會保險事務。
(2)計劃開展商業活動:銷售代表(VRP)包含(職業代理人、代理
或銷售人員—商務旅行人士、代表或旅行銷售人員),VRP是有特
別法律地位的公司雇員。VRP是受僱於一家或者多家企業的商業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