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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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相應業務出售及轉讓手續和有關稅收規定。母公司對其一切經營外國
投資比較容易成立之組織型態就是分公司,主要原因是不受繁瑣法令
限制,只需一位經理,無最低資本額限制。
申請成立分公司需將原公司之組織章程翻譯成法文,分公司在成
立初期所負擔之虧損可扣減營業所得稅。分公司不利之處在於不具法
人資格,原公司需為其分公司負擔法律及稅務責任,必要時總公司之
帳務需接受法國稅務機關之稽核。
3、子公司:子公司與母公司資產分離,避免了外國企業對其法國子公
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此相對應,子公司虧損不能抵消母公司利
潤,其中包括選擇合適的法律架構,例如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SARL,有限責任公司)和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簡式股份公司)是最常使用的公司形式。類似的架構如同英
國的limited company(Ltd.)。
(1)股份有限公司(S.A.):至少由2個股東組成(上市公司則至少7個
股東),最低註冊資本為3萬7,000歐元,其中1/2需在公司成立時
支付,餘額在5年內繳清。公司董事會由3至18名董事組成,由1
名兼任董事會主席及CEO或由2人分別擔任董事主席及CEO,不
允許以勞務出資,每年需開一次股東會議,以審查財務報表並決
定所得利潤應予分配或保留。
(2)有限責任公司(S.A.R.L.):此一組織型態無董事會組織,故較為
簡單,1名或多名董事,董事不得由法人實體擔任,不需由合夥
人擔任,允許以勞務出資。該架構不得適用於法律、醫療等領
域。自2003年7月1日起取消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投資者可自行決
定其公司之資本額,以鼓勵國內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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