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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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與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一)簽證
外國人進入芬蘭依其國籍、停留時間和目的,應取得相關簽證,如旅
遊簽證、學生簽證、工作簽證或居留許可證(residence permit)。惟已取得
擁有永久居留許可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自100/1/11起,我國已獲(包括
芬蘭在內)免申根簽證,我國人依規定可持有效護照,每6個月內可多次
出入申根國家累積停留不超過90天。
(二)居留許可
居留許可分為暫時居留(B)、長期居留(A)及永久居留(P),第一
次發出的居留許可為暫時居留(B),通常效期為一年。取得長期居留
(A)後於芬蘭居住滿四年以上者,始可申請永久居留許可。芬蘭移民局
於100年12月29日起,鑒於芬蘭並未在臺設置具外交功能之館處,申請者
可持有我國護照且符合歐盟申根免簽證規定(護照內含身分證字號)免
簽證進入芬蘭,並於90天免簽停留期滿前,備齊所需各項文件向芬蘭移
民局(the Finnish Immigration Service)預定時間申請居留許可。
可申請理由包括赴芬蘭工作、依親、赴芬蘭就學、再移民(與芬蘭具
有密切連結)、其他理由(婚姻或難民等)。必須本人親自申請辦理。
(三)工作許可
通常居留簽證依工作許可一併申請,工作許可註明申請者可在那一行
業工作、其特定雇主或其他任何限制,若非特殊工作許可,芬蘭工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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