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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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與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一)簽證


                                外國人進入芬蘭依其國籍、停留時間和目的,應取得相關簽證,如旅

                           遊簽證、學生簽證、工作簽證或居留許可證(residence permit)。惟已取得

                           擁有永久居留許可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自100/1/11起,我國已獲(包括

                           芬蘭在內)免申根簽證,我國人依規定可持有效護照,每6個月內可多次

                           出入申根國家累積停留不超過90天。


                    (二)居留許可

                                居留許可分為暫時居留(B)、長期居留(A)及永久居留(P),第一

                           次發出的居留許可為暫時居留(B),通常效期為一年。取得長期居留

                           (A)後於芬蘭居住滿四年以上者,始可申請永久居留許可。芬蘭移民局

                           於100年12月29日起,鑒於芬蘭並未在臺設置具外交功能之館處,申請者


                           可持有我國護照且符合歐盟申根免簽證規定(護照內含身分證字號)免

                           簽證進入芬蘭,並於90天免簽停留期滿前,備齊所需各項文件向芬蘭移

                           民局(the Finnish Immigration Service)預定時間申請居留許可。

                                可申請理由包括赴芬蘭工作、依親、赴芬蘭就學、再移民(與芬蘭具

                           有密切連結)、其他理由(婚姻或難民等)。必須本人親自申請辦理。


                    (三)工作許可

                                通常居留簽證依工作許可一併申請,工作許可註明申請者可在那一行

                           業工作、其特定雇主或其他任何限制,若非特殊工作許可,芬蘭工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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