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芬蘭
P. 44
芬蘭投資環境簡介
(二)契約終止
有期限之僱傭契約,依契約所寫明之期間終止。
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如未寫明通知時間,則依勞工法規定:但員工若
有重大過失時,包括疏忽、未能接受指示、不誠實、無故缺席等屬充分
之解僱理由,雇主於提出各種可能解決方法而員工仍未改善其工作狀況
後,雇主可提前解約。但雇主若未有充分理由而終止僱傭契約,員工可
獲得3~24個月之薪資補償。
當雇主由於財務或生產上之理由,致員工之工作量於一定期間內大幅
減少時,且限於員工之技藝無法轉至其他工作或接受再訓練時,得集體
終止契約。但若雇主在未來9個月內須再聘僱員工時,應優先聘僱遭解僱
之員工。
勞工法之一般通知期
雇主終止契約 員工終止契約
聘僱期間 通知時間 聘僱期間 通知時間
1年以下 14天 5年以下 14天
1-4年 1個月 5年以上 1個月
4-8年 2個月
8-12年 4個月
12年以上 6個月
(三)員工退休保險
員工應於就職時,提供顯示應繳付之所得稅率和退休保險費率之稅卡
(tax card)給雇主。雇主應該在支付薪資5日內,將薪資資料登記於由芬
蘭勞退基金局Varma統籌負責的收入登記系統(Incomes Register),並依
芬蘭勞工退休法(Employment Pension Act, TyEL),支付所有17~67歲全職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