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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現行鼓勵直接投資的主要法規眾多,僅就最主要的直接投資法簡介如下。
2001年7月3日,羅馬尼亞議會通過批准了的直接投資法,該法令並經過近年之
滾動更新下列條款:
(一)Law No. 21/1996 Competition Law
(二)Order No. 431/2017 Merger Regulation
(三)Decision of the Supreme Councial of National Defence(CSAT)No. 73, 2012
為了加速吸收外國資本,以促進羅馬尼亞經濟的發展。直接投資金額至少100
萬美金,須促進羅馬尼亞經濟發展和現代化。法律適用于任何法人和自然人。投資
的貨幣可以是羅馬尼亞貨幣,或者是任何一種可兌換的貨幣,資本在羅馬尼亞銀行
的存期應該為30個月,在30個月內必須用於投資,在投資開始的第一年必須有50%
的存款用於購買設備或者其他投資的專案上。這個投資可以用於除金融、銀行、保
險以外的任何行業(銀行、金融、保險業另有法律規定)。因為羅馬尼亞在2007年
加入歐盟後,外資大增,整體經貿政策及投資環境在歐盟不時監督下,較以往上軌
道。在投資法令及補助優惠方面,主要變化包括法令逐漸完備,對外資投資補助逐
漸與歐盟規定同步。目前主要補助為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在30個月完成資金
匯入,不違反環保規定及不損害羅馬尼亞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及不違反善良風俗的
行業,得享:
■ 與該項投資相關之新機器設備進口免關稅;
■ 得使用加速折舊優惠,第一年可以折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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