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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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投資環境簡介






                                理也應由土國公司為之。經營國輪公司或經營碼頭管理的公司,其外

                                資不得超過總資產之49%;而且經營管理權應為擁有土國國籍者所掌

                                握,董事會過半數之投票權也應由擁有土國國籍者所掌握。


                           4、依「漁產品交易法(第6710號法)」和「商法(第6762號法)」之規

                                定,漁產品加工廠和土籍漁船之外資不得超過總資產之49%。其中土

                                籍漁船之經營管理權應為擁有土國國籍者所掌握,董事會過半數之投

                                票權也應由擁有土國國籍者所掌握。


                           5、依「電信民營化法(第4000號法)」之規定,外資得從事大哥大、

                                BB Call、有線電視、投幣式電話機之製造、衛星通訊等行業,但外

                                資不得超過該等公司總資產之49%。

                           6、依「銀行法(第3182號法)」、「資本市場法(第2499和3794號

                                法)」、「保險法(第7397號法)」、「原油法(第6326號法)」及


                                「礦業法(第3213號法)」等規定,銀行業、外國銀行在土國設立分

                                行、證券業、保險業、原油之探勘、提煉、和管路運輸等業以及採礦

                                等業都屬應經內閣會議通過之特許行業,外資進入此等行業並無國民

                                待遇,而各式各樣之限制頗多。

                           7、依「農村法(第442號法)」及「觀光事業獎勵條列(第2634號法)」


                                及國庫署之行政命令等規定,外資不得進入零售業(大型賣場除

                                外);外資不得購買都市外的土地,但經內閣會議通過之大型遊樂中

                                心,不在此限。另依「漁業法(第1380號法)」規定,漁獲權專屬土

                                國國民所有,外資也不得進入。

                    (二)外人投資法修訂:


                                在IMF所支持之經改計畫下,土耳其國會已於2003年6月完成外人投

                           資法修訂,修法重點包括:

                            1、除非受國內法律與國際協訂所限制,否則外人在土耳其境內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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