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法定最長審復期
                           1、不具風險性之外人直接投資評估結果:應在投資人提出申請後90天
                                內審復,針對複雜案件可延長30天,倘雙方進行改善措施協商,審核
                                期可終止計算。
                           2、具風險性之外人直接投資評估並提交捷克政府:應在外人提出投資
                                申請後135天內審復。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般而言,廠商有意赴捷克投資,建議聘請當地律師、會計師代為辦理投資相
                  關事宜。另捷克自2015年5月15日起簡化新設公司登記程序,公設公證人亦得執行
                  公司登記,且手續、流程、費用亦有所降低。
                       申請投資程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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