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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少加班,實質收入減少之經濟損失。

                    (二)消化年度有薪假義務:企業對於年度有薪假10日以上之員工,有義務令

                            其休假至少5日以上。對無法達成之企業,每1人罰款最高30萬日圓。


                    (三)工作日之間休息間隔制度:對企業課以下班後至上班前之間須確保一定

                            休息時間(至少須休息11小時)之義務。另,規定勤務時間外及假日工

                            作時間,2~6月平均不得超過80小時/月,以確實預防過勞死。

                    (四)同工同酬:大企業及派遣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中小企業則從2021年


                            4月1日起,應改善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間待遇差別,當兩者工作內

                            容、能力及貢獻度相同時,薪資、休假及通勤、加班津貼等應給予相同

                            水準,不過未訂罰則。

                    (五)「兼職、有期僱用勞動法」:大企業及派遣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中小

                            企業自2021年4月1日起,改善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間待遇差別,當兩


                            者工作內容、能力及貢獻度相當時,薪資、休假及通勤、加班津貼等應

                            給予同工同酬待遇,不過未訂罰則。

                    (六)高年齡者僱用安定法:自2021年4月1日起,企業應保障仍有工作意願

                            者,最高至70歲的就業機會。

                    (七)2021年4月1日起,凡是員工人數達301名以上企業,需公布錄用轉職的


                            正式員工比率。

                    (八)「高度專業人士」例外制度:從事年收入1,075萬日圓以上之金融商品開

                            發、期貨證券交易員等5業種,不受勞動時間保護之限制。企業不負掌

                            握該等人士勞動時間之義務,亦不須支付加班費或假日工作之加成薪

                            資。惟此時仍訂有「每年須有104日以上、4週內須有4日以上休假日」


                            之健康確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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