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中國大陸
P. 78
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簡介
3、應納稅所得額
(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
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
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
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包括固
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准備持有至
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
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
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扣除。
(2)非居民企業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A.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
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B.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C.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