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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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中國大陸總體經貿環境






                              (6)小型微利企業享受20%的優惠稅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人民幣的部分,減按


                                    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稅率為12.5%×20%=2.5%;自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

                                    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

                                    稅率為25%×20%=5%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

                                    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人民幣、從業人數不超過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

                                          2022年3月14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

                                    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詳如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


                                    2/c5173677/content.html

                                          2021年4月2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

                                    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2 號)詳如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7)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延續至2030年12


                                    月31日。

                                          以《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內《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

                                    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

                                    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

                                    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內蒙古自治


                                    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

                                    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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